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 正文

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时间:2019-07-25  点击数: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6日

  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所开展的政府采购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工作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考核)是指通过运用一定的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对省直单位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核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客观公正、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实施绩效考核的主体,负责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包括制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设绩效考核管理信息系统;依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章 绩效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绩效考核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二)政府采购活动节约资金情况;(三)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情况;(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情况;(五)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六)绩效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绩效考核体系的指标分为经济性考核、效率性考核、效益性考核和公平性考核。经济性考核。主要考核政府采购活动的经济可行度及节约情况。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采购规模增长情况和采购资金节支情况三个方面。效率性考核。主要考核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包括预算执行效率和采购执行效率两个方面。效益性考核。主要考核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公平性考核,主要考核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情况。

  第八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方法是通过绩效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对经过量化的考核指标自动打分,形成整体评价结果。绩效考核指标的基础数据来源于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省财政厅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预算支出绩效目标、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等情况,适时调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章 绩效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条 省财政厅每年定期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省直单位绩效考核结果,评价结果较好的,予以表扬;发现问题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省直单位对绩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时限向省财政厅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省内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返回 上一页
版权所有 2019-2024   开云网页版招标采购管理中心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千山中路189号   邮编:114051